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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晋安检察:这是一场有光的“听证+训诫+普法”活动

2023-08-05 15:19:17 来源:腾讯网

追讨合法债务为何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又因何拟作不起诉处理?8月2日,在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一场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案“听证+训诫+普法”活动如期举行。

听证会现场。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从讨债到犯罪 只在一念之间


【资料图】

2022年1月20日至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多次向被害人吴某催讨货款无果,便先后多次到被害人吴某公司所在的建材市场及其居住小区采用喷涂油漆、拉横幅、抱小孩一起跳楼等过激方式讨要货款。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本案李某第一次上门采用过激讨债方式后,民警现场劝导的同时,已明确告知李某要合法讨债,但李某未听劝阻,仍多次采用喷涂油漆、拉横幅、以跳楼威胁等过激方式讨要货款。李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居然以要抱着自己八个月大的孩子一起跳楼来讨债”,这节“梦魇”般的情节始终萦绕在案件承办检察官的心头。

“不能让大人的一时激愤行为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正是怀着这样的信念,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涉案当事人沟通,为双方开展检调对接,只为化解双方矛盾。

“名誉受损怎么算”“赔多少钱不能仅凭她一句话”“我不会跟她见面,也不接受调解”……从调解之初,到促成双方见面并达成一致,虽然调解过程一波三折,但最终在检察官邀请民警、社区调解员、值班律师共同开展释法说理下,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用法用智用心,高质效的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达成‘案结’,更要追求‘事了人和’。”检察官综合全案,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债务纠纷引起,属事出有因,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所以决定召开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不起诉处理的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在承办检察官介绍案情并充分阐述了法律依据后,人民监督员、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晋安区检察院的拟不起诉意见,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表示高度认可。

从认罪到悔悟 来自一则有光的训诫

“鸟兽尚知护子,而作为母亲的你,因一时激愤,将嗷嗷待哺的孩子置于险境,试想那刻,如果一时错判亦或失足坠楼,这个幼小的生命就跟着你结束了他的人生,请扪心自问,于心何忍?你的孩子嘤嘤学语叫着‘妈妈’,不是因为它是郎朗上口的词汇,而是因为从十月相伴到初声啼哭,从蹒跚学步再到奔跑人生,你始终会是他一生最大的依凭,更是他一生面对挑战时的勇气源泉。希望从今往后,你对孩子更加地关爱、呵护,还应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使孩子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能够积极乐观的去面对人生挑战。”

“检察官,我错了,都怪我自己不懂法,我现在也很后悔,我自己想想都后怕,万一那天真发生什么,我就太对不起我的孩子!听证会上,听到检察官的训诫后,犯罪嫌疑人哽咽悔过。

8月4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和听证会意见,依法对李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开展普法活动,目的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重新回归社会,“面对债务纠纷,在私力救济解决不了时,要通过公力救济,如调解、诉讼等途径合法讨债,切勿采取违法手段讨债。任何矛盾的解决,都应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人与人之间才能更好的和谐共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这才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

这场“听证+训诫+普法”活动,是开展“映象·晋检”党建品牌创建以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能动履职推动“公开听证+”模式的有力探索,旨在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林怀德 黄燕玉 张久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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